行政院為使各機關辦理國有建築物或土地改良物報廢時,落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事宜,修正「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5點規定,並自113年11月22日生效。
依據新北市政府113年11月27日新北府財產字第1132337178號函辦理。
新北府財產字第1132337178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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