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審標及決標結果之通知,不論以書面或口頭為之,應為救濟期間之教示,詳如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114年5月7日 新北府工稽字第1140893031號函辦理。
新北府工稽字第1140893031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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