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請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須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規定,於115年4月底前填報本年度應申報土方交換案件之資料。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3月13日新北工施字第1150469765號函辦理。
新北工施字第1150469765號函.pdf
附件_115年3月11日內授國營字第1150802582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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