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第11點、第13點、第20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新北市政府115年6月12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152186706號函辦理。
新北府工採字第1152186706號函.pdf
發文附件1-採購規範第11、13及20點修正規定.pdf
發文附件2-採購規範第11點、第13點、第20點修正總說明.pdf
發文附件3-採購規範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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