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非都市土地設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暫置場作業規定」,前開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15年7月24日以台內國字第115080849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7月28日新北工施字第1151457155號函辦理。
新北工施字第1151457155號函.pdf
附件1_115年7月24日台內國字第11508084912號.pdf
附件2_115年7月24日台內國字第1150808491號令公布.pdf
附件3_初審表.odt
附件4_申請書.odt
附件5_臨時使用說明書.odt
附件6_自主檢查表.odt
附件7_非都市土地設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暫置場作業規定.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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