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採購處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與循環經濟」宣傳摺頁。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6年10月11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63130561號函辦理。
二、為依行政院政策推動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工程會已會同環保署、交通部、經濟部及內政部共同成立「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再生粒料產出單位管控品質,並落實流向管理,再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據粒料特性運用於較無環保爭議的工程項目,相關內容可參考工程會宣傳摺頁(下載網址:http://www.pcc.gov.tw,首頁>工程技術>工程技術整合)。
三、另為持續瞭解再生粒料於公共工程之運用情形,工程會已於相關資訊系統增列欄位,將於106年10月6日正式上線,屆時惠請各機關配合填報,說明如下:
(一)「政府電子採購網」:於相關工程案件登錄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時,請各機關填列是否包括可使用再生粒料之工作項目,並分別填報焚化再生粒料、電弧爐氧化碴、轉爐石之預計使用數量,相關功能現已於練習區可供操作試用。
(二)「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新增調查大宗資材需求欄位,並於使用再生粒料時,請各機關配合填報焚化再生粒料、電弧爐氧化碴、轉爐石預計使用數量、實際使用數量及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