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公有建築物之全生命週期防水工項參考注意事項」

轉知採購處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公有建築物之全生命週期防水工項參考注意事項」。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6年11月03日新北府工品字第1063131373號函辦理。
二、經查,邇來公有建築物迭有滲漏水情形,影響設施使用功能及機關形象,經工程會分析發生滲漏水原因態樣,可分為:(一)分階段工程未妥適處理界面;(二)防水填縫或伸縮縫施工不良、材料老化或受地震等因素影響產生錯位致不緊密造成滲漏水;(三)屋頂或露台落水頭導排水設計不良或堵塞、未做好清疏工作等。
三、為避免公有建築物於完工後有滲漏水情形,增加使用單位後續維護管理之經費,工程會就工程規劃設計、招標、施工履約及維護管理等階段,參酌內政部營建署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提供之資料,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四、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加強注意防水工項施工管理,並要求所屬施工團隊確實依據契約規範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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