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工程會函,為落實政府採購處罰機制,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該會函確實照辦,並建立追蹤機制。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7年10月26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73131639號函辦理。
二、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0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700332990號函,為落實政府採購處罰機制,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該會函確實照辦,並建立定期清查機制列管追蹤辦理情形,請查照。
批次下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