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6年11月24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631325491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106年5月8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63124555號函及106年2月8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63121424號函已說明「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編列原則」(下稱本原則)第3點第1項第1款,工程採購間接工程費之保險費編列,改由機關視個案工程特性及市場行情核實估算,勿再援用本原則修正前之保險費率表及參考額度編列,並應依個案特性、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妥為編列保險費用,避免發生高估、浮報工程保險價額情形;倘就工程保險費用(率)或訂定條款等專業問題有疑義,可向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或相關保險公會洽詢協助。
三、惟本原則修正後(截至106年第3季止),本府皆依審計處要求按季提報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採購之保險費編列執行情形,查有部分機關辦理案件之保險費占直接工程費比率,仍高於本原則修正前(105年度)平均比率,爰重申如上。請機關依規定確實檢討保險費預算編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