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採購處轉工程會函,為使公共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落實執行營造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宜,請各機關依說明內容辦理。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7年4月9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73123553號函辦理。
二、為使公共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落實執行營造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宜,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1、第6.3點業載明廠商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宜。其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設置,應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至第4條規定,由事業之分類及事業單位勞工人數等條件設置相關管理人員或業務主管。
三、工程主辦機關應依前述管理辦法及個案工程所需,並參考工程會106年8月28日工程管字第10600269430號函修正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妥適訂定職安人員資格並核實編列相關人事費用,如專職人員應採人月量化編列經費,以利廠商據以履約。
四、相關資料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