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工程會函,請檢討並落實各工項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安衛查驗點及監造檢驗停留點之執行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8年1月22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83120685號函辦理。
二、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來函,為強化公共工程工地施工品質與職業安全衛生機制,請檢討並落實各工項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安衛查驗點及監造檢驗停留點之執行。
新北市政府108年1月22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83120685號函.TIF
附件1-108年1月14日工程管字第1070054099號函.pdf
附件2-檢驗停留點抽查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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