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8年5月17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83124660號函辦理。
二、查旨函係為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技字第1070052136號函(如附件),茲補充說明如下:
(一)查工程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技字第1070052136號函說明二載明:「為釐清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以下簡稱刨除料)要求廠商價購之依據及緣由,本會前於107年1月23日召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要求廠商價購之緣由、遭遇問題及建議對策研商會議』,並續於同年2月6日工程技字第10700039540號函(如附件)請工程主辦機關應依個案工程特性,確實訪價釐清刨除料之市場行情後編列折價;若已不具市場行情者,則應妥善規劃刨除料去處,並編列合理處理費用。」說明三載明:「鑑於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反映仍有部分機關未落實規劃刨除料去處,亦未務實考量其市場價值,仍逕以價購方式要求廠商買回,爰再次函請貴機關轉知所屬機關落實辦理。」
(二)查工程會107年2月6日工程技字第10700039540號函(即工程會上開函附件)說明三載明:「依該次會議結論,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有關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處理作法如下:(一)本會前於91年6月訂定『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略以:『機關於預算編列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賸餘價值,以折價項目編列,且不得因決標價所作之比例調整而變動』,惟查該作業要點已於96年7月26日廢止,是項業務移由內政部主管,該部及與會機關皆表示,目前各自主管之法令,無類似前開之規定。(二)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應儘量以『刨用平衡』為原則(本工程或跨工程使用),以減少賸餘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三)如仍有賸餘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時,不應沿用已廢止之規定,而應依個案特性,確實訪價釐清市場行情後編列折價;若已不具市場行情者,則應妥善規劃刨除料去處,並編列合理處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