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8年7月12日新北府財產字第1081262574號函辦理。
二、有關內政部108年5月22日召開「108年地方政府徵收或購置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土地之清理研討會」之討論提案4建議辦理徵收或購置土地之核銷時,應併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1案,請查照。
三、案係內政部為處理早年徵收或購置已逾15年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土地案件,於108年5月22日召開旨揭會議,其中討論提案4建議為避免再有類似情事發生,爾後辦理徵收或購置土地之核銷時,除付款憑證外,應併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辦理核銷,並加強內部控管機制。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8年7月3日主會財字第1081500193號書函回復說明略以:「…有關核實驗證該等登記作業是否確依規定辦理,乃業務主辦單位及財產經管單位之權責,故為避免類此案件再度發生,建請貴部檢討強化土地徵收及協議價購內部控制作業流程,責成各地方政府業務主辦單位及財產經管單位應依業務職掌權責,確實按照規定辦理各項權利移轉登記及驗證核實作業。」
五、綜上所述,爾後本府各機關倘有辦理徵收或購置土地時,所涉預算核銷事宜,請依內政部編印土地徵收作業手冊收錄之相關作業程序及會計帳務作業規定,確實辦理各項權利移轉登記及驗證核實作業,並加強內部管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