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物力調查實施辦法」業經經濟部以108年10月24日經研字第10804510490號令修正發布(全案修正),並修正名稱為「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一、依據經濟部108年10月24日經研字第10804510493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辦法第3條第10款規定,直轄市應配合中央各機關(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同條第1款至第9款所定項目之調查工作;另各機關如有法規涉及旨揭辦法名稱或條文內容者,請一併配合修正。
三、檢附發布令及旨揭條文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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