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營建工程剩餘混合物收容處理」相關事宜,請查照。
ㄧ、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9年8月14日營署工務字第1091167740號函辦理。
二、依據「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
三、檢送「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1份。
1090821-營署工務字第1091167740號-109E0742326.PDF
1090821-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去化管理及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立.pdf
批次下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