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非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至臺北港作業要點」條文1份。
一、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111年9月2日基港工字第11161044151號函辦理。
二、有關上開號函新增「非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可收受對象:非資源處理場之合格土方(民間案件),爰修正旨揭要點供各機關依循辦理。
新北市政府辦理非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至臺北港作業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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