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公司)辦理工程採購,履約期間應確實督責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契約約定落實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一、依「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本府工程範本)第9條之2第7款(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一)本契約履約期限間,乙方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二)本契約履約期限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三)工地周圍排水溝,因本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乙方應隨時修復及清理,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施工廠商應依契約約定恪守有關環境保護法令規定,並隨時清理施工產生之廢棄物,維持工地及其周邊區域環境整潔;「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3條(附件)第7款第1目之5:「監督查驗本工程承攬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工作。」監造單位則應善盡監督施工廠商工地安衛與環境保護之責,落實契約所載明應執行之監造作業。
二、另按本府工程範本第9條之2第7款第4目:「乙方違規棄置剩餘土石方(或泥漿)及廢棄物,每棄置1立方公尺者,處乙方新臺幣3,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及其契約附件「交通維持及環境清潔補充規範」第14點規定,涉及環境清潔維護而廠商未依約辦理,經通知改善卻逾期完成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之違約金。
三、請各機關(學校、公司)督責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確實依約辦理,責成施工團隊人員共同維護工地及其周邊區域環境整潔,並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第23點第1款規定,於辦理工程督導(業務科主管每月至少1次,承辦人員每週至少1次)時,加強督導安衛環境管理(新北市政府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紀錄表-督導重點項目第3項),倘發現有違反契約約定者,請依契約約定處置;如涉及違反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者(例如廢棄物清理法),除依契約辦理外,請備妥相關事證通知各該法令主管機關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