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辦理。
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及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另同規則第22條第1項但書,合於前揭規定者,應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或由用地機關函請稽徵機關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
三、貴局(處、會、所)暨所屬機關如有無償使用市內私有土地或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用地使用之情形,請於112年9月22日前檢附相關文件通報土地所轄稅捐稽徵處,俾利辦理地價稅減免事宜,如無是類案件,免予回覆。
四、本次通報範圍以111年9月23日以後新增列管無償使用市內私有土地或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用地使用者,如111年9月23日以前即列管有案漏未通報者,亦請一併通報。
五、檢附稅捐稽徵處總分處服務轄區表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