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業於112年8月16日以新北府法規字第1121494390號令公布修正「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一、依據本府112年8月16日以新北府法規字第1121494390號令辦理。
二、本次修正條文說明如下:
修正第四條:刪除原第三項有關進用原住民性別比例限制之規定,以促進新北市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及經濟生活。
修正第五條:原應於契約約定得標廠商應以契約中鋼筋工及模板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五僱用原住民或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現修正為契約中工資總額百分之一僱用原住民或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
修正第十條:配合第四條刪除原第三項,修正相關文字。
修正第十一條:配合第五條,補充說明施行日期。
批次下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