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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以,機關辦理採購應提供安全之防護措施,以保障履約同仁安全,如發現廠商對機關人員有違反法令之情事,請依法依約妥處。
依據新北市政府113年5月5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133175342號函辦理。
新北市政府113年5月5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133175342號函.TIF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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