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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市工務局訂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會員)
一、依據中華民國115年9月9日新北工施字第1151799883號函。
二、本府於115年6月24日公布實施「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其中屬行政程序、書圖文件或行政技術性質事項及應循事項部分,為符合市政需求與時俱進並即時滾動式檢討,授權本局另訂之,爰訂定本要點。
新北工施字第1151799883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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