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其電子檔已登載於該會網站,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5年10月6日工程企字第1150019496號函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0月8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152191670號函辦理。
二、旨揭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屬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之一部分,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應將該特別聲明納入採購契約。
三、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點序文:刪除原序文前段「契約如約定廠商須交付書面履約成果者」文字,於各類採購履約過程及履約標的全面適用,以落實政府採購資通安全防護。
(二)第3點第1款:修正禁用之產品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並增列禁用產品例示。以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及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發布施行。
(三)新增第7點: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廠商於履約期間應配合機關辦理資格查核,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及說明,以確保廠商資格持續符合投標文件要求之資格限制條件。強化落實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履約管理機制。
四、旨揭附記條款特別聲明電子檔,亦登載於本府採購處網站供下載運用(https://www.cop.ntpc.gov.tw,點選\採購下載\招標文件範本)。
二、旨揭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屬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之一部分,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應將該特別聲明納入採購契約。
三、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點序文:刪除原序文前段「契約如約定廠商須交付書面履約成果者」文字,於各類採購履約過程及履約標的全面適用,以落實政府採購資通安全防護。
(二)第3點第1款:修正禁用之產品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並增列禁用產品例示。以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及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發布施行。
(三)新增第7點: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廠商於履約期間應配合機關辦理資格查核,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及說明,以確保廠商資格持續符合投標文件要求之資格限制條件。強化落實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履約管理機制。
四、旨揭附記條款特別聲明電子檔,亦登載於本府採購處網站供下載運用(https://www.cop.ntpc.gov.tw,點選\採購下載\招標文件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