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有關收入傳票記載有得標廠商履約保證金之注意事項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
二、依新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第17條規定:「履約保證金之其他規定:廠商應於本採購案決標日之次日起『』
(未填時,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者為15日;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者為30日;
屬巨額者為4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但繳納期間逢春節者,繳納期限展延5日。
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時間內繳妥保證金者,每逾1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金額5/10000之懲罰性違約金,
並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惟最多處罰累計總金額為決標金額75/10000為限。
得標廠商逾規定日之次日起15日內仍未繳妥者,將據以解除、終止契約;
本採購案倘規定需繳納押標金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三、出納管理手冊第19條第2款規定:「出納管理人員對依法令規定應收繳之款項,
得先行收納開立收據,於當日或次日中午前送會計單位補開收入傳票入帳。」
二、依新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第17條規定:「履約保證金之其他規定:廠商應於本採購案決標日之次日起『』
(未填時,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者為15日;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者為30日;
屬巨額者為4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但繳納期間逢春節者,繳納期限展延5日。
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時間內繳妥保證金者,每逾1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金額5/10000之懲罰性違約金,
並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惟最多處罰累計總金額為決標金額75/10000為限。
得標廠商逾規定日之次日起15日內仍未繳妥者,將據以解除、終止契約;
本採購案倘規定需繳納押標金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三、出納管理手冊第19條第2款規定:「出納管理人員對依法令規定應收繳之款項,
得先行收納開立收據,於當日或次日中午前送會計單位補開收入傳票入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