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府採購處函轉審計處抽查本府所屬機關採購案得標廠商履約保證金繳交作業情形,請留意並依說明段辦理
一、依據本府107年7月20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731280491號函辦理。
二、查審計處抽查本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案共352件,核有廠商逾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履約保證金、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日期早於決標日期、機關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卻未進行變更契約程序、未刊登決標公告或無履約保證金繳交紀錄等情事。
三、按本府投標須知範本(以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為例)貳、一般條款第17條第1款:「廠商應於本採購案決標日之次日起「 」(未填時,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者為15日;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者為30日;屬巨額者為4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同條第2款:「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時間內繳妥保證金者,每逾1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金額5/10000之懲罰性違約金…」已載明履約保證金繳交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合理訂明於個案招標文件及逾期繳交時之處置方式;至於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之時點,應於採購案「決標後」不應於決標前(如保留決標或議價、契約變更換文未完成前等)即通知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併重申為落實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本府業以105年8月10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53037718號及105年12月14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53042740號等2函(諒達)責請貴機關辦理小額採購或契約變更於逕洽或議價決標予特定廠商前,務請查察確認廠商是否非屬拒絕往來廠商,以免違反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四、復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修正「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採購法第61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主管機關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基此,為避免機關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採限制性招標結果,漏未刊登決標公告之缺失,貴機關於填報「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變更設計資料時,應再行檢核是否需依前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第24點已訂有契約變更辦理程序,併請留意依採購法第30條第3項訂定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6條:「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之規定。
五、本府已責請採購處於本(107)年度辦理之「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新進人員採購講習」加強宣導相關採購作業規範;對於經稽察核有缺失者,將優先調訓。
六、據悉審計處將於明(108)年度加強抽查各機關所辦採購案件廠商履約保證金繳交作業情形,建請貴機關加強內部控管,適時檢討相關作業流程,倘存有上開共同性缺失情形,應請儘速研謀改進措施,以避免類此情事再度發生。
二、查審計處抽查本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案共352件,核有廠商逾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履約保證金、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日期早於決標日期、機關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卻未進行變更契約程序、未刊登決標公告或無履約保證金繳交紀錄等情事。
三、按本府投標須知範本(以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為例)貳、一般條款第17條第1款:「廠商應於本採購案決標日之次日起「 」(未填時,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者為15日;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者為30日;屬巨額者為4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同條第2款:「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時間內繳妥保證金者,每逾1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金額5/10000之懲罰性違約金…」已載明履約保證金繳交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合理訂明於個案招標文件及逾期繳交時之處置方式;至於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之時點,應於採購案「決標後」不應於決標前(如保留決標或議價、契約變更換文未完成前等)即通知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併重申為落實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本府業以105年8月10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53037718號及105年12月14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53042740號等2函(諒達)責請貴機關辦理小額採購或契約變更於逕洽或議價決標予特定廠商前,務請查察確認廠商是否非屬拒絕往來廠商,以免違反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四、復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修正「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採購法第61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主管機關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基此,為避免機關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採限制性招標結果,漏未刊登決標公告之缺失,貴機關於填報「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變更設計資料時,應再行檢核是否需依前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第24點已訂有契約變更辦理程序,併請留意依採購法第30條第3項訂定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6條:「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之規定。
五、本府已責請採購處於本(107)年度辦理之「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新進人員採購講習」加強宣導相關採購作業規範;對於經稽察核有缺失者,將優先調訓。
六、據悉審計處將於明(108)年度加強抽查各機關所辦採購案件廠商履約保證金繳交作業情形,建請貴機關加強內部控管,適時檢討相關作業流程,倘存有上開共同性缺失情形,應請儘速研謀改進措施,以避免類此情事再度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