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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府社會局重申各機關學校應確實依規定於每年度辦理優先採購達5%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12月18日新北社障字第1062517603號函辦理。
二、相關來文內容詳如附件,請各校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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