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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府社會局重申各機關學校應確實依規定於每年度辦理優先採購達5%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12月18日新北社障字第1062517603號函辦理。
二、相關來文內容詳如附件,請各校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確實辦理。
社會局來文.TIF
附件1-附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項目分類一覽表.doc
附件2-新北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項目分類一覽表.pdf
附件3-非優先採購物品及服務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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