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採購處)函知各機關辦理搶災開口契約採購案,其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而就該部分辦理部分驗收者,其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填具作業。
一、依本府109年3月11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93212527號函辦理,並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開口契約採購案,於個別分(子)案完成後,如有先行使用之必要,依規定辦理部分驗收,並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待履約期限屆至或採購預算金額用罄止時,始開立全案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者,得將各次部分驗收紀錄彙齊後,據以彙整填具全案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而無需重複辦理全案驗收。
三、上述全案結算驗收證明書,由個別分案參與驗收人員(上級監驗、主驗或其餘應核(簽)章人員)分別簽認,遇有離職或退休而確實無法核(簽)章者,應由現職人員於相關欄位陳述事實並簽核。
二、旨揭開口契約採購案,於個別分(子)案完成後,如有先行使用之必要,依規定辦理部分驗收,並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待履約期限屆至或採購預算金額用罄止時,始開立全案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者,得將各次部分驗收紀錄彙齊後,據以彙整填具全案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而無需重複辦理全案驗收。
三、上述全案結算驗收證明書,由個別分案參與驗收人員(上級監驗、主驗或其餘應核(簽)章人員)分別簽認,遇有離職或退休而確實無法核(簽)章者,應由現職人員於相關欄位陳述事實並簽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