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
一、依據工程會109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80029402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邇來接獲民眾反映,執業或開業技術人員或大專院校老師,受聘擔任個案採購之評選委員,常因顧及個人或團體利益,抑或與投標廠商間具有合作或競爭之複雜關係,未能公正辦理評選。
三、機關辦理個案採購之評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委員或機關視個案實際情形判斷是否該當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一)本人或本人擔任負責人之法人、團體,3年內曾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或分包者。
(二)與本人有僱傭關係之廠商3年內曾與投標廠商參與同一政府採購案之競標、共同投標或分包者。
(三)本人曾擔任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投標專案參與人員之大學導師、論文指導教授者。
二、工程會邇來接獲民眾反映,執業或開業技術人員或大專院校老師,受聘擔任個案採購之評選委員,常因顧及個人或團體利益,抑或與投標廠商間具有合作或競爭之複雜關係,未能公正辦理評選。
三、機關辦理個案採購之評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委員或機關視個案實際情形判斷是否該當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一)本人或本人擔任負責人之法人、團體,3年內曾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或分包者。
(二)與本人有僱傭關係之廠商3年內曾與投標廠商參與同一政府採購案之競標、共同投標或分包者。
(三)本人曾擔任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投標專案參與人員之大學導師、論文指導教授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