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規定,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本作業程序修正後共計26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申購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及修正申購之非公用不動產如有承租或占用情形時,其租金或使用補償金計收截止日。
(二)申購案應檢附之文件及管理機關應審查事項分別移至附表一、附表二規定。
(三)配合實務執行,增修申購案稅費負擔方式、酌予延長繳款期限、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日認定方式、申購人申請貸款之辦理程序、管理機關於財產管理系統辦理產籍異動時點及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之處理方式。
(四)配合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買賣案件應申報實價登錄,增訂申購人應辦理申報並具結承諾。
(五)依本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原則修正管理機關得註銷申購案之情形。
二、本作業程序修正後共計26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申購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及修正申購之非公用不動產如有承租或占用情形時,其租金或使用補償金計收截止日。
(二)申購案應檢附之文件及管理機關應審查事項分別移至附表一、附表二規定。
(三)配合實務執行,增修申購案稅費負擔方式、酌予延長繳款期限、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日認定方式、申購人申請貸款之辦理程序、管理機關於財產管理系統辦理產籍異動時點及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之處理方式。
(四)配合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買賣案件應申報實價登錄,增訂申購人應辦理申報並具結承諾。
(五)依本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原則修正管理機關得註銷申購案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