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處理具法定文化資產之國有不動產申請撥用案件作業原則」(含「文化部處理具法定文化資產之國有不動產申請撥用案件資料表」)1份。
一、依據文化部110年8月25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03008967號函辦理。
二、奉行政院110年5月7日「研商文化部函報建議修正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會議結論二「財政部於代擬代判院稿核定國有不動產撥用案時,如涉及文化資產撥用,請撥用機關先函請文化部表示意見後再依法辦理撥用,以確保相關文化資產保存規劃」指示辦理。
三、按上開指示,文化部訂定「文化部處理具法定文化資產之國有不動產申請撥用案件作業原則」(詳如附件),供各機關辦理申撥國有文化資產不動產作業時依循辦理。
二、奉行政院110年5月7日「研商文化部函報建議修正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會議結論二「財政部於代擬代判院稿核定國有不動產撥用案時,如涉及文化資產撥用,請撥用機關先函請文化部表示意見後再依法辦理撥用,以確保相關文化資產保存規劃」指示辦理。
三、按上開指示,文化部訂定「文化部處理具法定文化資產之國有不動產申請撥用案件作業原則」(詳如附件),供各機關辦理申撥國有文化資產不動產作業時依循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