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為加強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之物品及服務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7日衛授家字第1100760093號函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
二、新北市社會局前以109年10月27日新北府社障字第1092052044號函轉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10月2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1364號函(諒達)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以下稱義務採購單位)落實本辦法之規定。
三、考量各義務採購單位人員異動頻繁,爰再次提醒各義務採購單位相關事項,詳如附件。
二、新北市社會局前以109年10月27日新北府社障字第1092052044號函轉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10月2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1364號函(諒達)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以下稱義務採購單位)落實本辦法之規定。
三、考量各義務採購單位人員異動頻繁,爰再次提醒各義務採購單位相關事項,詳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