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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文化部來函影本1份,有關公共藝術之辦理,應以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為原則,落實審議監督與輔導權責。。
一、有關公共藝術之辦理,應以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為原則,落實審議監督與輔導權責。
二、詳如附件說明。
文化部111年8月16日文藝字第1113021861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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