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為加強各義務採購單位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之物品及服務。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5日衛授家字第1110760989號函(影附)辦理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10月2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1364號函(諒達)請義務採購單位落實本辦法之規定,考量各義務採購單位人員異動頻繁,爰再次通函提醒各義務採購單位以下事項:
各義務採購單位於辦理優先採購訂定底價時,依照本辦法第2條第2項及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確實考量身障廠商營運成本之因素,並可視業務性質及個案特性,逕洽身障廠商比價或議價。
為提升本辦法執行成效,爰請義務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優先採購品項時,多加利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以下稱優採平台)之公告功能,且應至少有3個工作日之等標期,俾利符合採購需求之身障廠商能充分獲得資訊,增加其參與之機會,檢附優採平台採購公告系統操作說明供參。
若義務採購單位未達本辦法第3條第8項所定比率5%者,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7條及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其所稱公務員應受懲處,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三、衛生福利部聯絡人及電話:范美貞,(02)26531150。
二、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10月2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1364號函(諒達)請義務採購單位落實本辦法之規定,考量各義務採購單位人員異動頻繁,爰再次通函提醒各義務採購單位以下事項:
各義務採購單位於辦理優先採購訂定底價時,依照本辦法第2條第2項及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確實考量身障廠商營運成本之因素,並可視業務性質及個案特性,逕洽身障廠商比價或議價。
為提升本辦法執行成效,爰請義務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優先採購品項時,多加利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以下稱優採平台)之公告功能,且應至少有3個工作日之等標期,俾利符合採購需求之身障廠商能充分獲得資訊,增加其參與之機會,檢附優採平台採購公告系統操作說明供參。
若義務採購單位未達本辦法第3條第8項所定比率5%者,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7條及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其所稱公務員應受懲處,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三、衛生福利部聯絡人及電話:范美貞,(02)26531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