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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完竣逾50年之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於「處分前」應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報請本府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依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11年11月1日文資蹟字第11130120842號函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如附件)。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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