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內政部來函說明不肖業者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棄置營建廢棄物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染國土環境一案。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2月10日內授營工務字第1120801784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有關來函說明三(略以):「…為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政策,亦訂有『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作為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工程主辦(管)機關執行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之行政指導原則。鑒於媒體頻傳營建廢棄物棄置案件顯示,部分直轄市及縣市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管理與監督已出現問題,究其處理過程,不外乎於源頭管理、流向監督或收容去處等環節發生問題…」,請各機關確實依來函內容納入研議並執行,以遏止非法棄置之發生。
二、有關來函說明三(略以):「…為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政策,亦訂有『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作為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工程主辦(管)機關執行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之行政指導原則。鑒於媒體頻傳營建廢棄物棄置案件顯示,部分直轄市及縣市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管理與監督已出現問題,究其處理過程,不外乎於源頭管理、流向監督或收容去處等環節發生問題…」,請各機關確實依來函內容納入研議並執行,以遏止非法棄置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