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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以,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有關廠商數量計算錯誤或項目漏列之違約金計算方式。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2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2000447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旨揭事宜,查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4條第9款:「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採購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就超過百分之五部分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契約價金規劃設計部分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本款之『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係指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工程採購決標時之契約價金總額。」規定,於「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本府範本)第15條第9款第1目亦載有相同條文。
三、貴機關(學校、公司)如有辦理委託規劃設計之技術服務採購,請將上開本府範本第15條第9款第1目納入個案契約據以執行,並依工程會函示之違約金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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