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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3年4月3日位於臺灣東部海域(花蓮縣政府南南東方25.0公里)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本市轄區內所管及興建中之公共工程,應即採行適當檢查、檢測及因應措施。
依據新北市政府113年4月3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133173898號函辦理。
新北市政府113年4月3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133173898號函.TIF
附件1-公共工程遭受地震後,各機關檢查公共工程設施應注意事項.pdf
附件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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