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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或有償撥自國有之地方有土地,屬日治時人民有,因逾總登記期限,依法登記為國有,或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浮覆,依法登記國有,經民眾提起訴訟之因應處理。
依據新北市政府113年8月9日新北府地徵字第1131548575號函辦理。
新北府地徵字第1131548575號函.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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