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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以,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可採現場查驗方式者,仍應以現場查驗為之,並可依案件屬性,於履約管理妥適導入合宜之科技管理方式。
依據新北市政府113年11月14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133182331函辦理。
新北府工採字第1133182331函.pdf
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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