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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以,機關以開口契約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採購,不可要求廠商施作或提供非屬契約約定之項目,並適法運用政府採購招標、決標及契約變更方式。
依據新北市政府114年5月14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143225307號函辦理。
新北府工採字第1143225307號函.pdf
附件_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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