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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以,該會97年2月13日工程管字第09700062330號函及附件「工程品質查核成績等第及扣點數對應原則」(下稱扣點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據新北市政府114年10月21日新北府工品字第114323162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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