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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新建工程時,應先評估有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並於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階段落實各項生態保育作為,以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

依據新北市政府114年10月23日 新北府工採字第114323134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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