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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新北市政府115年7月20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152188496號函辦理。
新北府工採字第1152188496號函.pdf
附件-工程會函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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