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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機關(學校、公司)辦理採購案件,務請配合本府自105年度起訂定電子領標及網路公開閱覽比率以100%為執行目標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第11點第2項規定及本府105年1月22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53030775號函(諒達)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電子領標及網路公開閱覽之業務,並減輕廠商於領標及公開閱覽時往返人力及時間成本,本府自105年度起電子領標及網路公開閱覽比率以100%為執行目標,以達成節能減碳、降低採購成本及提昇採購效率之目的。另本府業於115年3月18日以新北府工採字第1152183253號函(諒達)轉知該會於115年3月12日修正發布之「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將「勞務採購」及「財物採購」納入適用範圍,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併請留意。
三、承上,考量時有機關承辦人員因業務未移交、不明本府政策、不慎誤植或系統操作缺失等情形,致未達執行目標,爰予重申旨揭目標值,務請持續配合辦理。
四、另對於未達成旨揭目標值之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本府將逐月發文檢討,促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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