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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倘有興建完竣逾50年之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於處分前,應報請本府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如附件)
文化局來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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