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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建築物報廢標準作業程序。

一、配合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2、43條規定,修訂旨揭標準作業程序審核階段之流程(作業流程5至9),調整各機關學校於完成市有建築物報廢作業後(其中未達使用年限或一定金額以上之市有建築物報廢作業流程,應先經審計單位審核同意報廢),再提送本市議會審議同意拆除事宜。
二、隨文檢送旨揭標準作業流程說明及流程圖修正內容各1份。又本標準作業程序已上傳至本府公務雲(文件管理/文件總覽/財政局/標準作業程序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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