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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1年1月3日位於臺灣東部海域(花蓮縣政府東方56.7公里)發生芮氏規模6.0地震,本市轄區內所管及興建中之公共工程,應即採行適當檢查、檢測及因應措施,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中央氣象局111年1月3日第001號顯著有感地震報告(本市部分地區最大震度 4 級)辦理。
二、因應公共工程遭受地震後之處置措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99年3月23日工程管字第09900112640號函檢送「公共工程遭受地震後,各機關檢查公共工程設施應注意事項」(附件1),並公開於該會網站(www.pcc.gov.tw/首頁/工程管理/施工安全衛生函釋),請查察妥為處理。
三、併請查察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件2)第43條第2項、第44條第2項、第52條及第54條所訂4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雇主對於施工架、施工構台、模板支撐架、固定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應實施之檢查、檢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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