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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有關安全衛生設施應妥為規劃設計且經費編列宜予量化,並依據工程需求覈實編列,納入工程契約據以執行。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111年4月7日工程管字第1110006014號函辦理。
二、另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第四點規定:「第二點第二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費之編列上限額度不予限制,並按工程需求,量化編列;無法量化之項目則採一式編列。前項量化及一式編列之項目及方式,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之規定辦理,其內容包含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緊急應變演練及安全衛生教育等項目。」,併提請確實辦理。
三、檢附說明一所揭工程會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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