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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統計貴機關(學校)111年上半年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有預算金額占同級距案件總預算金額比率超過30%情形,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3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 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查本 府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爰應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查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 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 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第2項 規定:「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 規定或授權條件。」

三、為落實本辦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府爰於「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 範」(下稱採購規範)第13點第1項已訂明:「...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區公所依招標 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訂定其適用規定如下:(一)依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辦案件之預算金額合 計與該機關全年度相同金額級距案件預算金額總計之比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 得高於百分之三十。(二)前款所稱之特殊情形,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及同 點第2項「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對其所屬機關如依招標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訂有其他 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者,從其規定;未訂定者,準用前項規定,且前項第2款第7目 之認定,應由一級機關為之。」

四、旨揭採購件數及金額統計結果如附件,其中比率逾30%之招標機關包括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及新北市五股區德音國民小學。茲提醒各機關(學校)辦 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如係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以限制性招標辦理者,請確實檢視是否符合說明二、三所揭規定。另一併副知上開 機關(學校)之上級機關,請加強督辦所屬機關(學校)依規定辦理。

五、副本抄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 處、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新北市坪林區公所及新北市八里區公所:查貴機關依旨述 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其比率已逾20%(詳如附件),併請留意說明三所載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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