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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管倘有興建完竣逾50年之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於「處分前」應報請本府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依據新北市政府113年11月18日新北府文資字第113221954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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