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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決標後簽訂書面契約,決標公告非屬必要文件。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1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及其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61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30日。」爰各機關(學校、公司)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法定期限為「自決標日起30日內」。
二、次按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以下簡稱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1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四、本法第61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爰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公告,除依該辦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外,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三、至有關決標結果公告應登載之資訊,係按實際招、決標執行結果與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3條規定予以登載,如遇有資訊刊登錯誤情形,並可隨時辦理更正公告,故決標公告係屬採購資訊公開目的,依其特性並非簽約必要文件。
四、爰此,各機關(學校、公司)與得標廠商簽訂書面契約時,請視實際需要將招標文件、廠商投標文件、各階段採購程序所製作之文件或紀錄(例如:開、決標紀錄)等相關文件納為契約文件,據以辦理後續履約管理及驗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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